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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條例》三讀 名字粗俗不雅可改3次


過去民眾若因名字字義粗俗不雅或其他特殊原因,一生共可改名2次。立法院院會今三讀《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民眾若有類似情況,一生改名次數增為3次;另也新增名字音譯過長,也可申請改名。

此外,考量外國人歸化我國時取的中文姓名可能因不熟悉中文導致其姓名粗俗不雅,本次修法也新增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已取中文姓名後,還可申請更改姓名1次。

至於改姓的規定,過去僅有被認領、被收養及終止收養時可改姓,本次修法也新增認領、收養被撤銷,及音譯過長時均可申請改姓。(黃揚明/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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